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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欲向对方提出付费发生性关系,潜入对方家中逗留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区XXX村看到同样居住在该小区的蒋某并尾随蒋某至暂住地楼栋,从而获悉蒋某的具体住址。同月20日,被告人唐某欲找蒋某付费发生性关系,故至蒋某位于本区XX村XX号XX室家中,利用蒋某家厨房间窗户的缝隙打开大门,进入蒋某家中各个房间并逗留,离开时发现门口...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区XXX村看到同样居住在该小区的蒋某并尾随蒋某至暂住地楼栋,从而获悉蒋某的具体住址。同月20日,被告人唐某欲找蒋某付费发生性关系,故至蒋某位于本区X......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唐某在本区XXX村看到同样居住在该小区的蒋某并尾随蒋某至暂住地楼栋,从而获悉蒋某的具体住址。同月20日,被告人唐某欲找蒋某付费发生性关系,故至蒋某位于本区XX村XX号XX室家中,利用蒋某家厨房间窗户的缝隙打开大门,进入蒋某家中各个房间并逗留,离开时发现门口有摄像头,为毁灭证据,将摄像头拆除并扔至附近河中。次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XX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XX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XX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XX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XX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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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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