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特派记者王勇报道受人之托,帮忙打听点事儿,却让一位国家干部犯了法。刘振龙,原大连纪委工作人员。事发前,他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矿报社)社会活动部正处级......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特派记者王勇报道受人之托,帮忙打听点事儿,却让一位国家干部犯了法。
刘振龙,原大连纪委工作人员。事发前,他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矿报社)社会活动部正处级员。2010年2月-2012年11月间,刘借调至中纪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2月调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矿报社)社会活动部,未安排领导职务。
刘被借调到中纪委期间,刘的朋友石亮找到他,希望他能为自己的朋友郭明正在接受大连市公安局调查的朋友王一甲帮忙打听处理结果。刘以大连市纪委干部现借调中纪委的身份,向大连市公安局纪委相关人员打听情况,提前得到尚未对外宣布的结果,并告知了石亮,事后接受了郭明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13年春节前,石亮的朋友周某的儿子周峰与交警发生冲突,被刑事拘留,石亮受周某的请托再次找到刘帮忙,希望刘给说句话,让警方在春节前把人给放出来。刘又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小武帮忙,小武又联系到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协调此事。2013年2月7日,周峰如愿被取保候审。随后,刘找到石亮,并向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
2013年9月,刘将10万元退还给石亮,但其中5万元被检察机关扣押。
2013年9月26日,刘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批准逮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第一节犯罪事实,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二节犯罪,刘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2万元。
(除刘振龙外,其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