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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时和休假的答复口径

分享几个答复口径,有其他相关问题的可以留言,共同交流1.关于“加班费核定标准”等问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

分享几个答复口径,有其他相关问题的可以留言,共同交流1.关于“加班费核定标准”等问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劳动法》第四......

分享几个答复口径,有其他相关问题的可以留言,共同交流

1.关于“加班费核定标准”等问题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法定假日与休息日重叠的,国家会做出相应调休安排。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劳动者在调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3.关于“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天数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怎么算”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职工当年度工作满10年,年休假天数由5天变为10天,可以参照如下计算方法。如某公司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起累计工龄满10年,年休假天数由5天变为10天,该职工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6月30日前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5天+(6月30日后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10天。

4.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离职后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5.对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是否指已享受当年全部的年休假提出问题咨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该条中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是指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本人已享受当年的全部年休假天数。

6.对《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提出问题咨询

2023年6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12条规定,实习学生属于在校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参考文本适用对象不包括实习学生,但用人单位可参考上述文本与实习学生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7.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中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咨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不以职工工作年限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8.“《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该文件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单位”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80〕劳总薪字29号)现行有效,适用的范围为国营企业。

9.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出现妊娠期综合征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产前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暂不符合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确因身体条件无法正常工作,遵照医嘱需在产假前提前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0.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咨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作出明确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法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放假,并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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