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波黑近年来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颇有成效,于2019年营商便利度排名全球第89位,其中办理破产、跨境贸易和获得信贷指数位居前列。波黑政府以强有力的改革、制定......

波黑近年来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颇有成效,于2019年营商便利度排名全球第89位,其中办理破产、跨境贸易和获得信贷指数位居前列。波黑政府以强有力的改革、制定战略文件及相关法律和条例,为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尽可能提供便利。其中,2016年修正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准入、享有的权利及投资促进措施等各项内容。
适用范围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主要调整“外国投资者”向波黑展开直接投资活动等事宜。前者是指非波黑居民自然人,和主要营业地不在波黑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其注册地、核心行政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外国;后者是指对国内新设立公司的投资或对既有公司的投资,以及对新设立机构或既有机构的投资,投资方式可为现金、物品和权利。同时,该法赋予外国投资者与波黑投资者同等待遇:“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波黑、其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与适用于波黑居民同等的形式、条件,向波黑所有经济行业投资,并以该投资所得再投资。”(第3条规定)
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可或限制投资的行业,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业均向外国投资者开放。该法第4条规定“(a)尽管本法第3条准许外国直接投资自由进入波黑,但从事生产和销售武器、弹药、军用爆炸物、军事设备和媒体的商事实体的外国股权,不得超过该商事实体股权的49%。(b)如投资于受本条第(a)款限制的行业,外国投资者须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关于向上述领域的投资审批,该条继而规定:“本条第(b)款所称审批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相关部门应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如决定未于上述期限内作出,外国直接投资应视为获得批准,但该部门已书面通知申请人推迟至30日后作出决定除外。(d)此外如相关部门主在提交适当的外国投资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则应于此后30日内通知申请人。附有外国投资说明的决定应由相关部门作出,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送达申请人。如60日内未作出决定,直接外国投资应视为已获得批准。”此外,如波黑政府认为合理,可决定外国实体于本条第(a)款所称商事公司所占份额不受本条第(a)款的限制,但应符合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义务
第11条规定的关于设立账户、外币汇兑等事宜:“(a)外国投资者有权为其投资,于波黑境内以本国货币或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的任何商业银行开户。(b)外国投资者与其波黑投资相关的所有付款等事项,有权将波黑货币自由兑换成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c)外国投资者有权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由、任意将其于波黑的投资收益转移至国外,包括但不限于:(i)以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形式收到的投资收入;(ii)投资者于波黑的投资部分或全部清算或处置投资财产或所有权后的所得;和(iii)本法第十六条所称的补偿。(d)本条第(a)、(b)和(c)款所称的外国交易,基于波黑公共收入,履行所有纳税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后,通过商业银行开展。”
第12条规定的一般财产权利:“外国投资者就不动产享有与波黑公民和法律实体相同的财产权。如外国投资者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承国之一的公民,拥有波黑公民身份和法律实体地位的投资者在各自继承国享有类似权利的情形下,应享有该等权利。外国投资者应根据国际认可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原则及实体的法律备置账簿和提交报告。”第13条规定的“根据波黑劳工和移民法,外国投资者有权自由雇用外国员工。”
关于征用和国有化,第16条规定“(a)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共利益外,外国投资不受任何具有国有化、征收、征用或措施等效果的行为影响,但不得有任何类型的歧视,且不支付适当的补偿。(b)如该补偿充分、有效和及时,则视为适当。(c)本条第(a)项所称国有化、征收、征用或者类似行为的赔偿标准,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在本法第21条所称实施规则内予以规定。”
除上述权益外,外国投资者还享有快速通关、关税减免等利好激励措施。例如,外国投资者作为股本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但乘用车、老虎机和赌博机除外)。为获取该激励措施,外国投资者应向海关部门(根据公司所在地确定)提交免除缴纳进口税的书面请求,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进口设备所依据的投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2.投资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证明。3.投资者确定的设备规格,包括税号、单个和总价值。4.投资者声明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5.相关部门证实,进口设备符合环境和就业保护标准。海关应于请求提交后15日内作出决定。此外,向波黑自由贸易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享有更多优惠措施。根据波黑自由贸易区法,国内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可建立自由贸易区,前提是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和其他证据表明自自由区出口的货物价值于12个月内将超过离开自由区的制成品总价值的50%或以上,则自由区的建立于经济上是为合理。
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
第17/98号《政府公报》,波黑第13/03号、第48/10号和第22/15号《政府公报》修正
万立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王孜政校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
第三章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义务
第四章争议解决
第五章过渡期和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