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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调整这几类人员的生活补助,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5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0元调整为1275元。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5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5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10元。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70元调整为3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277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9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30元。

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文件原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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