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如单位存在少数短期用工情况,可否不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在短期......
18.如单位存在少数短期用工情况,可否不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一定的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实际上能够直接和间接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支出,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及违法风险。
19.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没有及时缴纳,滞纳金如何收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江苏省为各地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以前从来没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新参保吗?
答:《﹤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1.职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办理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投诉举报。
22.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申报了社会保险,但一直欠费怎么办?
答:税务部门为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投诉举报。
23.以前在企业工作,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申请补缴?
答:确属应缴未缴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凭职工档案、原始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的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等材料,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详情请拨打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