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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军申请山东康洁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系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和山东康洁利人造石有限公司(系本案第二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12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杨军与第二被申请人2013年6月至2018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7月的工资8194元。四、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211.64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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