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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起,苍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级集中若干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41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1.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级集中若干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41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1.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1.根据......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级集中若干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41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1.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办理转保时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18%。

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温劳社养〔2009〕79号)文件规定,被征地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划建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方面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级集中若干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41号)文件,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录手续的企业职工(含已改制或注销企业的原职工)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时的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统一按办理补缴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即22%确定(已注销单位原职工缴费比例从18%改为22%)。

注意:以上政策调整自2019年11月2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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