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
一、影响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以前,社保部门一般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保待遇计发的基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即,缴费基数上限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6号),山西省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8元,月平均工资为5392元,则2021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根据惯例,2021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即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