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保加利亚经济活动行政规制法于2003年通过并生效,历经数次修订和补充,该法现行版本是经2012年3月30日保加利亚官方公报第26号法律补充,该版本于2012年7月1日生......

保加利亚经济活动行政规制法于2003年通过并生效,历经数次修订和补充,该法现行版本是经2012年3月30日保加利亚官方公报第26号法律补充,该版本于2012年7月1日生效。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将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控制限制在社会合理的范围内,促进和鼓励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主要内容
保加利亚经济活动行政规制法中规定了两种政府可以进行的经济监管与规制的制度——许可和登记,在保加利亚从事经济活动,依照经济活动的性质和对保加利亚主权、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影响,根据经济活动行政规制法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将对保加利亚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以及环境造成极大威胁,或涉及保加利亚国家专属财产等经济活动列为需要经许可的经济活动;而对于实施的活动对保加利亚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造成威胁。并且遵照监管要求,通过检查记录和/或现场可以客观证明其合规性,此类经济活动通常情况下仅需要登记即可进行。
属于应当获得许可的经济活动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受监管的证券市场、投资中介机构、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以及特殊目的投资股份公司、商品交易所、海关机构、免税贸易、武器、爆炸品贸易、赌博业务、私人安保、消防设备、邮政业务、机场运营、地勤服务、航空公司、精子和卵子回收、处理和储存,人工授精中心和胚胎移植中心的胚胎移植、酒精制品生产与销售、烟草工业处理和烟草制造、有色金属废料贸易、广播电视、职业培训、儿童社会服务等四十余项,并规定在该法的附件当中。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所有监管与规制制度,以及对单独交易和单一行动的许可、认证和通知的要求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该法在第一章中就明确规定了经济自由、相称性和合法期望等经济活动立法与行政程序的指导原则,引入了对所有类型的法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的需要,限制了政策制定者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要求对每项法规进行事前影响评估,同时有义务将其公开并提前告知所有受该法规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对于特定交易或特定活动的授权,该法引入了行政机构在颁发许可证和证书时的“默许”原则,即对于此类活动如果行政机关在宣布的期限届满以前并未向申请人发出拒绝通知的,视为默示同意其实施独立交易或者单一活动。
经济活动便利措施
该法第一章中对行政机构的职能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如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应当:1)以适当方式提供对所有行政行为及表格的持续和无条件查阅,并为撰写文件提供协助;2)提供有关诉讼时效、应付费用及确定方式等信息,并协助撰写文件;3)在服务场所内组织实施相关活动,为相关方提供服务;4)保证工作期间利害关系人便利获取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服务;5)确保根据电子治理法以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可能性。
此外,第7条规定如果与申请有关的情况证明已经在另一机构得到认证并且录入登记簿中,则审批机构在颁发许可证或其他特定活动的授权证书时,便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情况证明,以避免申请人向众多机构提交相同证明。第7条之一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则和禁止超过必要额度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
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活动行政规制法
万立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王孜政校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事经济活动的许可和登记
第三章对经济活动的后续控制
第四章关于特定交易或活动的授权和证书及接收通知
第五章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