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职称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确认和监督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职称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确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依据评审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进行评议,对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请进行评审的专家组织。
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六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评审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有健全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
(三)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办法;
(四)有与专业技术人才规模相当的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
(二)具有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高水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评委;
(四)有健全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
第八条组建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
(二)具有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家担任评委;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经职称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报请批准后,由职称管理部门直接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组建方式。组建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和领域不同,采取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建或有关单位联合组建方式组建。跨省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报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审组。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具体负责到会评委对申报人的答辩考核工作等。每个专业或领域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建立和健全评委会和评审组工作责任制,评委会和评审组的工作程序应当严密、规范,并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答辩考核等有关工作制度。评委会和评审组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二条申报人申报职称时,应从评委会公布的评委名单中选取评委。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公示申报材料,并负责提供申报材料及答辩考核场所。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三、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第十四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其申报材料。同时将处理结果提交给评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备案。如有举报等需经调查属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通知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及相关部门备案并存档备查。同时需做好相应解释工作,说明涉及问题和依据等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待相关部门处理结束后方可继续正常工作送上级部门备案。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责任人处理情况等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处理完毕后继续公示并进行归档备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本人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备案归档等工作事项在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后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间进行报送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备案等备查的事项中未解决的其他问题也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将其他未解决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情况等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存档并及时归档备查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等部门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等相关人员按规定做好其他后续工作事项等工作安排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有序推进工作进度并报告上级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