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务问题】退伍、复员、转业、自主择业军人的军龄,企业在计算补偿金、年休假时,是否应纳入核算?【二、结论综述】退役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该企业如属于退役军人的首次安置单位,与退......
【一、实务问题】
退伍、复员、转业、自主择业军人的军龄,企业在计算补偿金、年休假时,是否应纳入核算?
【二、结论综述】
退役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该企业如属于退役军人的首次安置单位,与退役军人解除劳动关系,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工龄所对应的年限应当计发离职补偿金。军人如果选择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或未按规定去当地政府部门安置报道而进入企业工作,则其军龄不应计算为企业的的连续工龄,计算补偿金时不能纳入核算。无论是定向安置还是自主择业,军龄均可计算为一般工龄,核算年休假天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时,应当纳入核算。
【三、司法裁判】
案例一:弓栓平与北京希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055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987号】
(一中院)61606部队证明载明,弓栓平于1985年11月至1990年11月期间服兵役,上述期间应计入弓栓平的工作年限。经核算,弓栓平累计工作不满10年,故弓栓平每年应休年假5天。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6月10日期间,弓栓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8天(5+264/365*5)。鉴此,希克斯公司应向弓栓平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2500/21.75*8*200%)。
(高院)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6月10日期间,弓栓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8天正确。

案例二:李鹏毅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62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退伍军人的安置分为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年龄计算为工龄。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李鹏毅退出现役,安置方式为由政府安排工作,但李鹏毅未在法定期限内在当地安置办报到,而直接进入互联网基金会工作,应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此种情况下,李鹏毅主张将其服现役年龄与其在互联网基金会的工作年限一并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案例三:李文华与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3420号】
本院认为:……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初次就业的,其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本案中,李文华虽系复员军人,但李文华1985年底复员后,复员后回原籍务农,其后又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到2014年8月4日方入职到长城饭店工作,长城饭店并非李文华复员后初次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之前其他用人单位是否支付李文华经济补偿亦与本案长城饭店是否应当支付李文华3年军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关联,因长城饭店并非李文华的接收安置单位,故李文华提出其3年军龄应由长城饭店连续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四:张成尧与攀成伊红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975号】
本院认为:……只有退伍后通过政府安排而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才应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但是张成尧于2002年12月退伍后,当地政府并未为其安排工作,而是在领取了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后,于2003年9月通过自主择业的方式参加工作,故张成尧的主张并不符合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攀成伊红公司并非张成尧的接收安置单位,张成尧直至2005年1月才开始为攀成伊红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故张成尧的主张亦不符合该答复意见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与政府给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都是对退伍军人过去在服役期间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也就是说,只有接受政府安置的退伍军人,才能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将军龄作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而选择了自主择业又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伍军人,在记发经济补偿金时,其军龄并不能作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因此,张成尧参加工作的方式以及经历不符合将其军龄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法定情形。张成尧要求将其2年军龄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6.03.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2〕11号)
一、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2002.01.01)
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分析建议】
上述案例一中,双方对于工龄是否应当计入年休假核算工龄,发生争议,北京高院和一中院均认为,该员工于1985年11月至1990年11月期间服兵役,该期间应计入工作年限,来计算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但因该员工离开军队后,长期在本村集体内从事工作,未被认定为工龄,因此即使加上军龄,其工作年限也未满10年。
案例二中,该员工2015年4月退出现役,安置方式为由政府安排工作,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在当地安置办报到,而直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北京二中院认为应视为该员工放弃安置待遇,其军龄不能计算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案例三中,该员工复员后,在多家单位工作,被告单位并非其复员后初次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其3年军龄应由连续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案例四中,该员工退伍后领取了退伍金,并自主择业,成都当地法院认为只有退伍后通过政府安排而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才应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该公司并非员工的接收安置单位,无义务支付其军龄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目前,很多退役军人进入企业,方式各有不同,基于军人的职业特性,很多企业也热衷于招聘退役军人,实现双赢。
对于对于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而言,如定向安置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则其军龄需要计算为定向安置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离职补偿金时应当计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非军人原因被原单位安排至新单位,则其军龄也应当计入新单位工作年限,除非原单位安排至新单位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依法支付了离职补偿金。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人,或者属于定向安置的军人未按期报道私自就业,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军龄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范畴。企业在招录退役军人时,建议详细了解其退役情况,以及入伍前、退役后的工作经历,避免因为年休假、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时,对于该员工的军龄、工龄情况不了解,引发诉累。

【六、文章链接】
发了offer却拒绝应聘者入职,公司被判赔缔约过失21万元(4案例)
企业之间"人员借用(借调)"是合法的用工方式吗?(案例+解析)
员工拖延续签,单位未终止合同继续用工,存在巨大风险(附11个案例)
肺炎疫情下劳动用工通知精选!人社部/京/沪/粤/津/苏/鲁/豫/渝/浙
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案例)
【七、推荐阅读】
☑社会热点聚焦评论
北京发19项措施应对疫情:允许企业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分析)
北京人社31日通知明确:假期工资/社保延缴/防疫补助/缓签就业协议
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上篇][中篇][下篇][尾篇]
☑新规判例汇总解析
人社部27个解答:招工/工资/加班/社保/工伤/共享员工/贷款/仲裁等
肺炎疫情下劳动用工通知精选!人社部/京/沪/粤/津/苏/鲁/豫/渝/浙
北京发19项措施应对疫情:允许企业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分析)
☑民商法律实务解析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否出卖、抵押或以物抵债?(最高法判例)
楼盘烂尾,消费者注意了:你交付的购房款可以优先返还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约定不可撤销并排除任意解除权吗?(附最高院、高院8个案例)

☑劳动法律实务解析
凛冬将至!疫情影响下,企业“共享员工”的法律分析和操作建议
员工放弃社保,又离职要补偿金,法院支持吗?(14省市观点:1、北京篇;2、广东篇;3、江苏篇;4、天津篇;5、上海篇)
凛冬将至!疫情期间勿"任性裁员":新潮传媒开工裁减500人法律评析
凛冬将至!"北京K歌之王"2月9日将遣散全员200余人!(法律风险评析)